追加采购要规范 从评估到验收一步都不能少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0日 09:32
追加采购要规范 从评估到验收一步都不能少
“追加采购”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阶段的常见操作,是采购需求合理变动的补充方式,但实践中违法“追加采购”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哪些情况下采购人可以“追加采购”,如何规范开展“追加采购”?
逾越法规红线
不规范“追加采购”频发
某设备采购项目违法“追加采购”的案例极具代表性。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成,由于人员增加需要再采购10台同类设备,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采购人便直接与原中标供应商签订了补充合同。财政部门核查后认定,由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成,不再具备“合同履行中”这一追加采购的法定前提,因此不能直接签订补充合同。
另一宗被财政部门查处的违法“追加采购”案例也颇具有典型性。某市文广新局实施的博物馆文物库房设备项目,合同金额34.9万元。1个月后,该局又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增加170套门,合同金额8万元,“追加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未办理“追加采购”相关手续。
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违法“追加采购”的乱象不止于此。例如,某采购人将普通办公电脑追加为高端图形工作站,违背“追加标的需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要求;还有的采购人在“追加采购”过程中调整单价、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甚至有的采购人在无预算保障的情况下擅自“追加采购”,或者未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严守四个核心条件
从评估到验收把好关
那么,如何规范开展“追加采购”?陕西省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追加采购”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核心前提:一是时间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未开始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成均不适用;二是标的必须与原采购合同标的完全相同,不得改变规格、型号、服务标准等;三是不得改变原采购合同的单价、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四是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一个预算年度内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在某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负责人看来,规范开展“追加采购”需要遵循“评估—协商—备案—验收”的操作流程。首先,采购人要对“追加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评估,确认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条件,且有预算保障,评估通过后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文件;随后,采购人要与原供应商就追加采购数量等内容进行协商,确保不改变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协商一致后须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明确载明追加的标的、数量、金额等关键内容;补充合同签订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最后,在供应商履约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洋提醒,若“追加采购”累计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或不符合“追加采购”的前提条件,采购人则需按法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如果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应当按照采购人内控制度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