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转竞谈、单一来源采购 专家需严把论证审核关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09:17
公开招标转竞谈、单一来源采购 专家需严把论证审核关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公开招标失败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都需要邀请专家进行相关论证,以确保采购方式适用或变更合法合规、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那么,专家如何参与论证,论证的重点是什么呢?
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
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是前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公开招标项目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采购人拟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一个核心前置条件是提供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防止采购人通过设置排他性、歧视性条款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从而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宋伟介绍。
宋伟举例说,其参与论证的某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共有9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6家参与现场考察,最后却没有供应商投标。经论证后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一是人员配置标准、服务要求过高,脱离市场实际供给能力,导致供应商难以在合理成本范围内满足要求;二是付款周期较长,且付款条件较为苛刻,影响了供应商的参与意愿,最终导致招标失败。这种情况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能直接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宋伟提醒,专家在撰写论证意见时,须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一是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或其他不合法不合规条款等;二是竞争是否充分,是否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需求是否充分考虑竞争性、评审规则是否合理等。专家撰写的论证意见必须完整、清晰和明确。
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坚守“唯一性”合规底线
单一来源采购作为缺乏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适用设定了严苛的条件。根据74号令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前,应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同时,《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六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明告诉记者,监管部门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材料要求十分严格。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需要注意的是,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从制度上切断了“自己人论证自己项目”的利益关联,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
杨明补充说,在论证内容上,专业人员需要围绕“唯一性”出具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不能以供应商熟悉情况或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等模糊理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依据。论证意见应当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明确阐述相关供应商是否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不可替代性,并据此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理由。
另外,根据74号令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
在福建省某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看来,补充论证不能简单重复初次论证意见,应当针对异议所提出的具体问题逐条进行分析。具体应聚焦: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初次论证的“唯一性”结论是否站得住脚;市场调研是否充分、有无遗漏可替代的潜在供应商等。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