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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未填写技术偏离表,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09:06

供应商未填写技术偏离表,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关键词
技术偏离表 符合性审查 投标无效
案例回放
某环境治理机械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中标结果公告后,C供应商就中标结果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阶段,以投标文件未填写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偏离表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不合法,应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调查:C供应商通过了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发现C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即明确所投标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时,未填写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偏离表,而是将产品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标注在分项报价表中。评标委员会以C供应商“未填写技术偏离表”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但经财政部门核查发现,招标文件未将填写“技术偏离表”设为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仅凭“未填写技术偏离表”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C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针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行为,依法另行处理。

问题引出
供应商未填写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偏离表,能认定其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该条款明确了“实质性要求必须明示”的原则。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未将填写“技术偏离表”标明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无权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法定原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因此,财政部门认定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同时结合本案例,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可总结以下启示:

一是要注意区分“形式”与“实质”。评审核心是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本案例中,C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明确标注产品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已响应了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评标委员会仅以未填写“技术偏离表”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属于拘泥形式、无视实质响应的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二是“一票否决”条款必须“明文规定”且有“醒目标识”。任何可能导致供应商投标(响应)无效的要求,尤其是投标(响应)文件格式、组成等相关要求,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明(如加注“★”号、注明“未提交将导致投标、响应被否决”)。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未将填写“技术偏离表”设为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C供应商投标无效,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违法违规行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张海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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