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评治标不治本 回归采购需求精细管理是正道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09:07
盲评治标不治本 回归采购需求精细管理是正道
近年来,各地为了遏制政府采购中的“人情标”“关系标”,纷纷推行“盲评、盲审”机制。通过隐匿供应商信息,试图倒逼评审专家回归投标(响应)文件本身。这一机制的初衷值得肯定,但如果仅止步于此,无疑是用程序正义掩盖了实体违规。
评审因素不量化
盲评徒生“合规幻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若评审因素本身未能量化,盲评只是让“乱打分”变得更隐蔽,而非让评审更合法。
盲评解决的是“评审专家被干扰”的问题,却解决不了“评审专家凭什么打分”的问题。实践中,大量采购文件在技术要求或方案部分设置“优、良、中、差”的区间,却缺乏客观界定。例如“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性”,若无具体量化标准,即便隐去供应商名称,专家依然是在凭感觉打分。盲评在此刻成了一种“合规幻觉”,给原本违法的评审因素披上了一层看似公平的外衣。
回归需求管理
严控方案类分值权重
要真正落实法规要求,不能简单禁止评审专家主观判断,也不能任由自由裁量权泛滥,而是要在“完全客观”与“完全主观”间找到平衡点。为此,可以引入“结构化评审量表”,防止专家以“方案优得10分”这种模糊标准自由裁量,倒逼采购人把标准摆到台面。
如何引入结构化评审量表?首先是卡要素。如明确要求实施方案须包含需求响应、进度计划、人员配置、应急预案四个章节,不满足直接扣分,这不需要专家主观裁量,属于硬门槛。其次是看对应。方案“合不合理”可能难以判断,但其针对项目痛点提了几条具体措施则一目了然,一条措施对应一个得分点,把模糊的“优”翻译成具体的“有”或“没有”。最后是锁阶梯。对于确实需要专家定性的内容,取消“8—10分”这种宽区间,改用“偏离一项扣2分”或“每满足一项得1分”的阶梯式算法。通过这种结构化处理,将主观“印象分”转化为客观的“计数分”,既保留了专家对技术方案的鉴别,又锁死了随意评分的空间。
除了细化标准,还需要从采购需求源头入手,建议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或制定采购需求标准时,明确限制技术方案、服务方案类评审因素分值占比。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及国内工程招投标经验,对于一般性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建议技术方案类评分项的权重应严格控制在总分值的20%以内。
这是因为,除了科研课题等少数项目,绝大多数项目(如办公设备、运维服务、物业服务)的采购需求是非常明确的。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只要证明“我能做”就够了,没必要进行“文案内卷”——投标(响应)时方案写得天花乱坠,现场实施却不尽如人意。结果是:中标(成交)的关键不在于谁能做好,而在于谁的文字包装能力强。把方案分压下去,就是倒逼采购人从采购需求源头关注供应商真实履约能力和产品参数。只有对于确需定制化、创意性或技术路线复杂的特殊项目(如科研课题、高端设计),方可适当提高方案类评分项权重,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同步公开上述“结构化量表”。
综上,监管部门在推广盲评的同时,应将审查重心前移:凡是未采用“结构化量表”进行细化的评分项,以及占比超过合理阈值的方案类评分,即便实行盲评,也应视为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