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向“两端”延伸 政府采购如何实现全链条闭环?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30日 10:25
监管向“两端”延伸 政府采购如何实现全链条闭环?
某单位需要采购一批小额零星项目,金额不大,却让采购经办人犯了难: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流程太长,项目小、供应商参与意愿低;不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又担心内控不规范被审计巡视追责。这类采购因金额未达限额标准,长期处于法定监管的模糊地带,既存在资金使用风险,也让采购人面临“想规范却缺少明确依据”的现实。
202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部已施行20余年的法律迎来首次系统性修订,在监管范围与监管深度两个方向同时发力——将小额零星采购纳入适用范围,补齐监管短板;将全过程绩效管理嵌入采购全链条,打通监督闭环。
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纳入监管
简易采购要做好加减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大量小额采购未能纳入监管视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鹏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修订草案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程序执行,旨在解决现行法适用范围较窄、对使用预算资金的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缺位的问题。简易采购并非完全交由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管理,如何设计、怎样落地,才能让采购既有章法又有效率?
在采购方式与主体责任上,“程序做减法、责任做加法”是核心。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刘锋认为,对于简易采购,财政部门不宜管得过细过宽,关键是为采购人提供一套规范透明的操作流程,把主体责任压实,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循环。湖南师范大学教授肖北庚则建议:简易采购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的小额采购,程序设计不宜复杂。在具体方式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规定,与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合理对接,达到程序简化、效率提升的目的。
在争议处理机制上,肖北庚建议,当事人对简易采购有疑问的,仍可提出质疑,但可考虑不适用投诉程序。同时,这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对简易采购的管理,重点应从监督检查转向绩效管理,从预算管理的角度进行约束。小额采购资金同样来源于预算,将其纳入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总体可着重把握四个方面:一是还权采购人;二是有疑问可质疑,但不适用投诉;三是监督检查的重点在于采购人是否充分运用了电子化平台;四是强化绩效管理。近期上海出台的关于预算单位小额采购项目的指引,与这一思路也有相通之处。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业务负责人沈波则建议,相关争议可以交由采购人自行处理,没有上级明确规定的,也可以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考虑到执法权限问题,对此类投诉可以不实施行政处罚,这样既回应了各方关切,也保证了处理方式更加从简、务实。
从系统操作层面,简易采购也需做好适配。刘锋补充,系统衔接的核心应聚焦资金安全,尤其要防范转包分包等风险,后续需尽快补齐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短板,形成全流程监管闭环,同时,建议简易采购中涉及的工程类项目,也应一并纳入规范视野。沈波建议,简易采购可更多依托框架协议进行,部分项目由单位直接录入合同即可,不必强制走完整的采购预算流程。
风险防控则需与信用管理衔接,兼顾监管效率与市场活力。刘锋认为,简易采购应回归市场、促进充分竞争,惩戒上可与信用管理相结合——对轻微不当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再移送财政部门处理。这样既能形成有效约束,也为中小企业留出发展空间。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政采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如果说小额零星采购入法解决的是“管得到”的问题,全过程绩效管理嵌入采购全链条,回答的则是“管得好”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政府绩效研究中心主任王泽彩认为,需求管理被置于整个闭环的起点:需求不精准,预算编制、采购执行、绩效评价就都失去了可靠依据。
绩效管理在落地过程中仍面临一些现实挑战。一位省级预算单位业务人员举例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编制绩效目标时,产出指标写“形成高质量文本”,效益指标写“为本级政府提供可参考决策”,这类指标后期较难有效评价。一家高校采购负责人也反映了类似困惑:科研仪器设备的需求论证专业门槛较高,技术参数只有一线科研人员才懂,需求写不准,后续绩效评价也面临困难。某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可以尝试通过履约监管倒推需求编制是否精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后,绩效目标要从“写得好”转向“评得了”——后端验收和评价发现的问题,反推到前端需求环节去修正,逐步找到让工作人员可操作的平衡点。刘夏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