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供应商同一负责人,能否参与同一项目不同采购包?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30日 10:25
两家供应商同一负责人,能否参与同一项目不同采购包?
关键词
单位负责人 同一合同项 采购包
案例回放
某单位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共划分为5个采购包。经过评审,A供应商成为采购包1的中标供应商。B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A供应商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M,参与采购包1;而B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也为M,参与采购包3的投标。A、B两家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两家供应商应同时参与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A供应商应被取消中标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A、B两家供应商虽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但分别参与了不同采购包的投标,不属于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情形。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本项目每个采购包均为独立的合同项。A供应商参与的是采购包1,B供应商参与的是采购包3,二者并未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依法驳回投诉,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问题引出
两家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能否参与同一项目不同采购包?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单位负责人”指的是什么?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提到,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单位负责人包含两个概念,一是法定代表人,二是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
在本案例中,A供应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M,B供应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也是M,则M同时是这两家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
其次,要判断A供应商和B供应商是否能参与该项目的不同采购包,需要准确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同一合同项”的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恶意串通,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如何界定“同一合同项”?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当一个采购项目被划分为多个采购包时,每个采购包都构成一个独立的采购单元,并最终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因此,每个采购包在法律意义上都属于一个独立的“合同项”。该案例中,A供应商报名参加的是采购包1,B供应商报名参加的是采购包3,它们参与的是不同的、独立的合同项,并未共同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因此,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同时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的不同采购包,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例中,A供应商和B供应商分别参与不同采购包的行为是合法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吴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