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买的对” 更要“买得值” 山西出台办法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力促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1日 11:57
不光“买的对” 更要“买得值” 山西出台办法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力促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出台《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结果如何用等问题,推动政府采购从“程序合规导向”向“绩效结果导向”转变,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确立“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级评价体系。其中,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覆盖自我评价,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绩效由项目支出绩效和采购执行绩效两部分构成。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原则上与支出评价同步开展。
《办法》划分三方主体权责:省财政厅负责制度制定、组织财政评价、复核评价结果并联动预算调整;各预算部门统筹本系统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部门评价;采购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落实所有项目全覆盖自评,压实“谁采购、谁负责”工作要求。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规范性;采购需求合理性、预算编制精准性;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情况;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本国产品、绿色采购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及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绩效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物有所值的核心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统筹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可包括前期管理规范性、过程合规性、交易经济性、政策有效性、内部控制健全性5个方面。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分级评定,等级划分为“优、良、中、差”4档。对于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违规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等严重问题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将最终的绩效评价结果等级直接确定为“差”,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办法》提出,绩效评价一般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项目原则上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定向选取原则上选择社会关注度高、敏感度高、影响力大、涉及重大民生或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的采购项目。随机抽取原则上选合同数额较大或者存在质疑、投诉等纠纷的项目。
在评价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树立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导向,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监督管理挂钩的机制,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策机制和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级为“差”的项目分类处置,经常性项目可采取取消预算、压减资金、扣减公用经费等措施;一次性项目督促单位追责相关责任人。对低效使用财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依规问责。除涉密事项外,各类评价结果按照“谁组织、谁公开”原则在官方平台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