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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期间必须暂停采购活动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8日 09:27

投诉处理期间必须暂停采购活动吗?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暂停采购活动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八条明确,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那么,投诉处理期间必须暂停采购活动吗?

视情况暂停≠投诉须暂停

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可以视具体情况”,意味着暂停采购活动并非投诉受理后的必经程序,而是财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管手段,不能一收到投诉书就直接通知暂停采购活动,要结合项目所处阶段、投诉事实线索、公共利益三者综合权衡后作出判断。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财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投诉事项可能成立,继续采购将影响最终结果。这种情形下,若不及时叫停采购流程,待项目走完签订合同等环节后,再纠正问题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二是投诉人请求暂停采购活动,否则其权益受到的损害难以弥补。其投诉指向采购文件违法、评审过程违规、中标结果存在重大瑕疵。若继续推进采购,即便后续投诉处理认定违法,也难以通过事后赔偿等方式有效挽回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是不暂停采购活动可能影响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若继续实施采购,会造成国有资金浪费、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风险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反过来,如果暂停采购活动本身会影响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不暂停。

该负责人提醒,暂停采购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下达通知,口头告知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30日是法定最长时限,并非必须满期执行,投诉处理完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恢复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暂停≠投诉成立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杨锡才说,从立法初衷来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涉及证据调取、事实核查、专业审查、多方问询等多项流程,处理周期相对较长。若采购活动持续推进,将导致存在瑕疵的采购流程固化、违规采购结果落地,即便后续核查确认采购行为违法,也难以挽回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因此,法律赋予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权,实现前置风险防控。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及94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的时候视具体情况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不受采购方式的限制。暂停采购活动包括正在进行的采购程序,可以理解为涵盖整个采购过程。”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锐认为,无论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还是框架协议采购等,财政部门均可视情况启动暂停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暂停只是临时中止流程,不等于对投诉事项作出最终认定,不能直接推定投诉事项成立,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崔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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