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资讯中心| |采购机构| |项目中心| |供应商库| |会员中心| |招标助手| |专家库 |
信息搜索

“职业证书”与“注册证书”之争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09:47

“职业证书”与“注册证书”之争

■ 王永锋

案例回顾

某高校委托代理机构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具备1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并提供对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不同的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分别提供了不同样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第一种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颁发,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第二种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颁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第三种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颁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第四种是由某消防救援总队签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

如何认定上述证书,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出现了分歧:采购人代表认为,招标文件未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发证机关,且上述4种证书均是有效证书,应予以认定;评审专家认为,由某消防救援总队签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代表持证人员经过注册且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应仅认定此类证书。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后,推荐供应商A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公告发布后,多家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以某消防机构签发的证书为有效证书的结论,超出了招标文件规定。质疑答复维持原评审结论后,几家供应商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经核查,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颁发机构。虽然不同的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分别提供了不同样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但相关证书的颁发机构均为法定发证机构,且对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均按照规定完成了注册,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最终,财政部门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注册消防工程师到底需要何种资格证书?

问题分析

一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来看,注册消防工程师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其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其中,56号文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根据56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自2015年首次开考以来,由于政策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样式主要经历了3次变更。第一版样式的主要特征为:证书外壳为深蓝色,内部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当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部门的印章,内页带有证书编号和管理号。第二版样式的主要特征为:证书外壳为红色,内部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两部门的印章,内页带有管理号和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第三版样式的主要特征为:证书外壳为红色,内部盖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两个部门的印章,内页带有管理号和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在本案中,前3种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样式分别为第一版、第二版、第三版职业资格证书,均代表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二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5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第四条亦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由此可见,通过统一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只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能够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必要条件,经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才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能够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充分条件。

根据143号文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救援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消防机构改制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对应的消防救援机构。在本案中,第四种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样式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代表持证人已经经过注册,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该证书样式的主要特征为:证书外壳为深蓝色,内部盖有消防救援机构的印章,内页带有注册号码和聘用单位。

三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情况可在统一信息查询系统查询。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目前,全国统一使用的官方网站为使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政府统一门户域名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注册消防工程师需要通过该系统完成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等事项。

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当事人既能够清晰地获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继续教育情况、变更记录、执业经历和处罚信息等情况,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科学决策与管理优化,又可以进一步打破地域信息壁垒,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虚假投标行为,大幅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在本案中,如果采购文件约定,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核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信息辅助评审,那么不同样式的证书争议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综上所述,注册消防工程师有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之分。前者是指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而后者则是指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相应企业进行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简单来说,资格证书是成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前提,而注册证书则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持有的证书。无论是56号文,还是143号文,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均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为避免争议纠纷和保证合同履约,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针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明确要求提供注册证书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动态核验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继续教育情况、变更记录、执业经历和处罚信息等内容,以便更加精准督促注册消防工程师依法依规履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服务工作。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链接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70期第04版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展会推荐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自助友情链接 | 机构文件 | 汇款帐号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00-2026 本站网络实名/中文域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文网 政府采购网.中文网 招标网.中文网"
本网站域名:www.chinabidding.org.cn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京ICP备2021005469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260
技术支持:北京中政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政采标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82024 83684022 传真:010-83684022 更多联系电话...
标讯接收邮箱:service@gov-cg.org.cn 供应商邮箱:zfcgzb@gov-cg.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