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紧急采购新篇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09:50
开启紧急采购新篇
摘要:
■ 本报记者 熊诗怡
哪些情形属于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怎么采、合同怎么签……如今,这些问题都有了统一答案。
10月1日起施行的《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填补了紧急采购的制度空白,回应了长期以来紧急采购缺少配套操作细则的现实难题,搭建起“下放权力、简化程序、回溯监管”的制度框架,其中蕴含的“放管结合”思路,为厘清应急场景下政府采购的运行规则提供了清晰指引。
《暂行办法》明确了紧急采购的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紧急采购。
在制度设计上,《暂行办法》一方面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供应商资格审查手续允许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以提高紧急采购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事后可溯监管。紧急采购保留全程留痕、履约质量验收等最低限度义务,不得豁免;结果公告原则上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不具备及时发布条件的,最晚在紧急情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如何把握放权与监管的平衡?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杨彬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四点:第一,厘清哪些事项能够下放自主权,这是把握平衡的前提;第二,划定放权边界,放权仅在“紧急状态存续期间”生效,非紧急状态下不得使用,这是最根本的“控制阀”,可避免放权规则被泛化使用和逃避监管;第三,放权做“流程减法”,监管做“底线保留”,常规采购的事前程序性管控虽被取消,但全程留痕、履约质量验收、价格合理性管控等最低限度义务不得豁免;第四,监管重心后移,构建事后高强度回溯监管,通过多元主体事后监督核查、责任追究刚性兜底等措施,提高违法预期成本,约束采购人审慎行使下放的自主权。
业内人士认为,《暂行办法》“豁免程序、过程留痕”的设计,在效率与规范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了从“法定例外”到“例外法治”的制度跨越。唯有让紧急采购回归应急本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才能在应急场景下得到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