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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承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09:23

要求承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吗?
某些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安保、保洁等服务项目,采购人常常担心供应商低价中标后压减服务人员薪资报酬、导致服务缩水,于是索性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要求,究竟是坚守合规底线,还是借“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名变相设定最低限价呢?

“要求承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不属于设置最低限价

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芳春看来,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承诺“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允许的。

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承诺“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是中标供应商实际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针对的是履约阶段的劳动报酬支付,并非要求供应商报价本身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属于设置最低限价。

“是否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关键在于该要求是否与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挂钩。”河南某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以某环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为例,采购文件规定“服务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上述案例中将最低工资标准与无效投标直接挂钩,等于给投标报价设定了以最低工资为基准的底线,实际效果等同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上述负责人说。

据了解,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曾在答复网友留言时给出明确答复。网友问:某环卫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承诺人员最低工资不得低于5000元/月。该要求是否属于设置“最低限价”?财政部答复:提出供应商员工最低工资是为了保证员工利益和服务质量,不属于设置最低限价。

采购项目把关重在履约验收

而非卡住报价

一位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供应商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代表其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工资就一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能据此直接推定其不能诚信履约。供应商报低价的动因复杂:有的新生企业乃至大企业为了进入新领域或新地区获取相关业绩,可能会选择策略性亏损;有的供应商具备更高的管理水平,能够通过调配人员、设备复用实现成本优势。只要实际履约中,供应商支付给员工的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供应商报低价本身无需禁止,相关经营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上述人士进一步补充:“若想保障服务质量,采购人真正应当着力的是履约验收这一关键环节。例如,物业服务具有过程履约、边做边交付的特点,采购人需要时时紧盯,一旦发现供应商压低薪酬导致服务缩水,履约不到位,应第一时间督促供应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则验收不予通过,并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把精力放在履约验收与过程监督上,比在采购文件里卡供应商报价更管用。”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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