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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52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www.chinabidding.org.cn) 第【24019】号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其它
项目内容:
 索 引 号 : 07B170315201901215信息所属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信息名称: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52号建议的答复生效日期:
文  号:农办议【2019】544号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
内容概述: 关于无公害农产品转型升级的建议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52号建议的答复
    

  A1 

  同意对外公开 

 杨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无公害农产品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我部组织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以此为重要抓手,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作为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措施,经十多年的发展,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我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主体4.4万个,产品数量8.6万个。随着我国农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无公害农产品的内外部形势和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目标定位滞后、市场导向不突出、推动手段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针对无公害农产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改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我部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和调研,部署开展了相关改革工作,主要措施如下。 

  (一)启动无公害认证制度改革,下放审批职责 

  2017年12月29日,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7〕41号),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工作,将无公害农产品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职责全部下放,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负责。下放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合二为一。同时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我部暂停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包括复查换证)申请、受理、审核和颁证等工作,原颁发证书有效期延续,待新规章制度出台后按新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2018年4月24日,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再次明确了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下放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承担;规定了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工作;规范了从申请受理到发证6个环节业务工作程序,强调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限,简化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积极探索符合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的监管制度。待新的监管制度成熟时,我部将适时取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二)推进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点,创新监管模式 

  为加快推进无公害认证制度改革,避免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停止后出现监管“真空”,近年来我部组织开展了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替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研究工作,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起在浙江、山东等6个省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方案。 

  下一步、我部将围绕无公害农产品转型升级目标,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适时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主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二是全面推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 

  二、关于推进农产品提质增效 

  (一)明确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的目标任务 

  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品牌强农是党中央对“三农”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我部高度重视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的发展,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5年稳定在96%以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达到3.6万个,同时涌现了一批知名农业品牌。2019年2月,我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了紧紧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的基本思路,分阶段制定了质量兴农的发展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质量兴农制度框架,初步实现产品质量高、生产效率高、经营者素质高、国际竟争力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其中产品质量高就是要求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数量大幅提升,口感更好、品质更优、营养更均衡、特色更鲜明。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数量年均增长6%。 

  下一步,我部将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规划的目标任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发展安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引导各地将结构优化、质量安全、品质提升、品牌培育、效益提高等作为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引导政策、资金、人才等各方面资源聚合到提高质量效益和竟争力上来,不断扩大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夯实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基础 

  我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围绕优质绿色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技术体系、工作平台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优质绿色农产品发展的基础支撑。一是通过产地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生态系统构建等手段打造优良农产品产地环境。我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强化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推进全国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二是推广绿色生产技术,支撑农业绿色、优质转型升级。2018年,我部印发了《农业绿色发展技木导则(2018一2030年)》,将构建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要依靠科技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加强绿色农产品供给。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114项区域性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解决绿色生产技木应用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全国已建成680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种植面积达1.64亿亩,促进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三是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完善监督管理体系。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上线运行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动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进一步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综合治理,打造优良产地环境。实施农产品标准化提升工程,构建形成覆盖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建立准入准出衔接机制,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 

  (三)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内生动力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绿色优质农产品规模总量稳步增长,监管机制日趋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宣传推介形势多样,品牌影响日益增强,优质优价机制逐步显现。一是加强宣传营销,提升优质农产品品牌价值。我部通过举办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等农业展会和产销对接活动,推介优质农产品,提升优质农产品品牌溢价能力。充分利用《农民日报》《农产品市场周刊》、农业影视频道、中国农业农村市场信息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集中开展农业品牌宣传推介。2018-2019年,我部组织开展了主题为“春风万里 绿食有你”绿色食品宣传月活动,通过进学校、进超市、进企业、组织展示、宣传品鉴等形式与消费者互动,增进消费者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的了解和关注。二是促进品牌与县域优势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品牌影响力。围绕县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将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公共品牌与区域品牌有机集合,打造“全链条”产业融合模式,“全县域“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水平。三是建立公共品牌保护机制,提升品牌公信力。我部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市场监察力度,监察范围从一线城市逐步扩大到二三线城市,及时整治不规范用标现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创新宣传营销方式,利用农业展会、产销对接会、电商等营销平台,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品牌市场营销,提升品牌市场占有率,促进农产品优质优价。探索建立品牌农产品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发展一批农业品牌建设中介服务组织,提供品牌设计、营销咨询等专业服务。全面加强品牌管理和监管,强化商标注册保护,构建我国农业品牌保护体系,加大对套牌和滥用品牌行为惩处力度,加强品牌中介机构行为监管,完善农业品牌诚信体系,构建社会监督体系,积极推动将品牌信誉纳入国家诚信体系。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农办议〔2019〕544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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