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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兴二支路35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第0004726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www.chinabidding.org.cn) 第【43795】号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0日

所在地区: 广西
所属行业: 建筑房产物业
项目内容: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关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兴二支路35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第0004726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10:00至2022年4月12日10:00(延时的除外)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以下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物: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兴二支路35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第0004726号】

一、标的物详情

拍卖对象为被执行人杨理蛟与案外人宁丽彤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兴二支路35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第000472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01.07平方米,楼层总层数6层,位于第1-6层,已装修,尚未腾空;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该房产已查封;无抵押:该房所欠物业、水电费等不详,请买受人自行到物业查询(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该建筑布局较好,视野开阔度较好,采光度较好,所在区域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和有线电视与市政管网连接,可保证日常使用,总体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较齐全,生活便利度较好,商业繁华度较好。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二、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

1.拍卖竞价时间:2022年4月11日10:00至2022年4月12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

2. 起拍价:1453579.02元;保证金:145357元;增价幅度:2000元。

三、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四、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房产所在辖区购买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相关限购政策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支付宝账户(未有支付宝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但须在竞买开始前5日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我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限购情况:拍卖标的交易及过户按拍卖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需自行向拍卖标的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的工作日接受咨询,统一看样时间定在2022年4月7日10:00-10:30,请提前联系法院报名看样,届时自行前往。 
 

税费调查清单

该标的为【住宅】,卖方为【个人】,假设以起拍价为成交价,按照当地房产交易税费政策做如下测算,仅供参考,具体以税务局实际收取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形成的税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主体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即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应缴、补缴、欠缴的其他费用,以及该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税费测算表

买家身份

购房情况

买方所需缴纳税种及税率

税费金额

(元)

契税

印花税

个人/90㎡以上

第一套

1.5%

0

21803.69

第二套

2%

0

29071.58

第三套

3%

0

43607.37

 

企业

第一套

3%

0.05%

44334.16

第二套

3%

0.05%

44334.16

第三套

3%

0.05%

44334.16

该税费金额以起拍价为核算基准,具体金额以成交后税费部门实际缴纳金额为准,本数据仅做参考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四)由买受人单方面原因而悔拍的标的物,按每笔委托标的物人民币2000元整计提代理服务费,由于标的物的原因存在瑕疵,甲方撤拍的标的物不计提代理服务费。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500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六、乙方收取辅拍费用,如遇高院资费调整的,按高院相关文件执行。

 


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兴二支路35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第0004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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