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采购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政府采购有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要求,对于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接主体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择优选择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经各州、市财政部门批准。涉及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此外,对于不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接主体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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