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利民东路南侧东方嘉苑·御景世家20号楼02号商业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利民东路南侧东方嘉苑·御景世家20号楼02号商业房产拍卖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0月6日10时起至2023年10月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利民东路南侧东方嘉苑·御景世家20号楼02号商业房产,建筑面积为172.46平方米。
评估价:778140元;起拍价:525245元;保证金:6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该标的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二、竞买人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特别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8号)《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拍卖房产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限购政策的规定,须具备竞买(购房)资格并提交参与竞拍所具备竞买(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竞买人虚构竞买(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9月21日9时起至2023年9月28日17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利民东路南侧东方嘉苑·御景世家20号楼02号商业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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