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关于位于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海湾2栋负二层C230(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27日10时起至2024年8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执行案号:(2024)粤0605执1394号】,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以及加价幅度】
1.位于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海湾2栋负二层C230,产权证(证明)号:粤(2017)四会市不动产权第0002257号,房屋建筑面积12.72平方米、房屋套内面积12.72平方米,房屋用途:车库/车位,登记时间:2017年2月16日,土地使用终止日期:2076年2月5日(具体信息详见标的物详情)。
特别提醒:
1、法院负责清场交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起拍价人民币42000元,保证金人民币8400元,加价幅度人民币840元及其倍数。
二、【竞买人资格及禁止】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限购政策】拍卖标的物的交易及过户按该标的物所在地的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
受限购政策约束的房地产,竞买人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拍卖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必须持续具备购房资格,并自行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的,视为承诺持续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标的物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交自申请参与竞拍到拍卖成交裁定书出具时持续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买受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或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本院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日内将符合宅基地不动产受让资格证明提交本案执行人员。逾期提交或经审核买受人不具备宅基地不动产受让资格条件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4.拍卖(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在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平台注册报名,通过实名认证。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在线交纳保证金,经本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位于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海湾2栋负二层C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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