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拟于2024年12月27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317号15栋16-2房屋。
经网络询价,阿里拍卖大数据平台网络询价,询价结果为人民币681178.00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无价;京东大数据平台网络询价,询价结果为人民币436080.00元,平均价为人民币558629.00元,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446900.00元。本院已于2024年9月30日对上述事宜进行公示。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7日10:00至2024年12月28日10:00(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772,户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317号15栋16-2房屋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物名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317号15栋16-2房屋
1、拍卖标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317号15栋16-2房屋。房屋权利人:农世泽;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4)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96759号;房屋建筑面积:95.11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登记时间:2024年5月23日。
2、拍卖标的位于一栋29层(地下2层,地面27层)混合结构的建筑物中的第16层。南北朝向,配备电梯,步行梯上下,空间布局为2梯5户。户型设计为2房2厅1厨2卫。房屋入户大门为防盗门,窗户铝合金玻璃窗。房屋室内地面铺设瓷砖,内墙面刮腻子乳胶漆。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室内水、电、照明设施齐全。
(温馨提醒:该标的拍卖包括屋内旧物品,整体拍卖,由卖家自行处理。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品实物现状的确认,并接受拍卖财产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成交后不得以拍品与现状不符合为由悔拍,否则相应法律后果自负。)
3、房屋现状:(1)该房屋已腾空且无人居住。房屋具体交付时间以法院工作进度为准;(2)该房屋截止2024年10月欠缴物业服务费570元、电梯费300元、卫生费150元(注:该房屋所欠缴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水电费、卫生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本院概不负责处理);无地下车位或杂物间。
4、该标的抵押情况如下:无
5、该标的查封情况如下:(1)2024年8月13日已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文号为:(2024)桂0203执2235号。
《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查档时间为:2024年8月8日。
6、拍卖裁定、出屋公告送达或公告情况:出屋公告、拍卖公告已现场张贴公告。房屋无换锁。
三、起拍价:446900.00元,加价幅度:2000.00元/次,拍卖保证金:89380.00元。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在拍卖平台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于拍卖前三日向本院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7307720107)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如有两人以上共同竞买的,应于拍卖公告期间(截止时间:网络竞价开始前三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相应材料(如共同竞买申请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拍卖方式:从起拍卖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二人以上(含二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六、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对拍卖标的物的品质和真伪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标的物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办理产权证照时(过户)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一切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主体、数额。
附:(一)拍卖成交价为增值税含税价;
(二)该拍卖标的物成交后被执行人履行纳税人义务应缴纳的税种及税率详见附表:
纳税义务人 |
不动产购买时间 |
税种 |
计税价格 |
税率 |
税率 |
备注 |
家庭首套 |
家庭第二套 |
单位、家庭第三套及以上 |
单位 |
≦90㎡ |
>90㎡ |
≦90㎡ |
>90㎡ |
—— |
—— |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
转让方 (被拍卖人) |
不满2年 |
增值税 |
按裁定书裁定的不含税价 |
5% |
|
|
|
|
|
|
城市建设维护税 |
0.35% |
|
|
|
|
|
|
教育费附加 |
0.15% |
|
|
|
|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0.10% |
|
|
|
|
|
|
个人所得税 |
不能提供购买原值的,按裁定书裁定的不含税价征收 |
3% |
|
|
|
|
|
|
能提供购买原值的,按差额征收 |
20% |
|
|
|
|
|
|
满2年 |
个人所得税 |
不能提供购买原值的,按裁定书裁定的不含税价征收 |
3% |
|
|
|
|
|
|
能提供购买原值的,按差额征收 |
20% |
|
|
|
|
|
|
满五年家庭唯一 |
免 |
|
|
|
|
|
|
受让方 (买受人 |
|
契税 |
按裁定书裁定的不含税价 |
|
1% |
1.50% |
1% |
2% |
3% |
|
家庭成员包含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
印花税 |
按裁定书裁定的成交价 |
|
|
|
|
|
|
0.05% |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
(因各地税率、税费问题可能存在差异,该公告税率、税费仅做参考,具体税率、税费请到税务部门询问。)
因拍卖标的物转移变更(过户)登记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缴税主体承担;没有明确缴纳义务人的,均由买受人承担;因拍卖标的物转移变更(过户)登记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暂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收到法院出具的过户裁定书后,必须十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税费缴纳材料及凭证,逾期法院将不负责处理税费缴纳问题,由买受人承担,本院不提供税收发票和增值税票。
八、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向物业了解相关欠费情况)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本院不负责处理户籍问题。
十、拍卖成交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的支付期限:拍卖成交后的15天内(在本标的拍卖结束后15日内须缴纳清拍卖成交余款,买受人如未缴清,本院将视其为悔拍,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一、本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网络司法拍卖贷款服务:能(√ )/否( )。
意向竞买人如需贷款,关于其本人是否具备贷款资格,请在本标的开拍前3日内自行向以下银行咨询贷款资格、流程及需要提供的材料,1.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鱼峰支行陈经理,联系电话:0772-3812559/18877205337;2.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王经理,联系电话:0772-2825608/0772-2803631/15277290365。
十二、拍卖保证金:竞买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的买受人被冻结的保证金将
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是指在同等价格上有优先于其他竞买人买受的特定权利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公告期间(截止时间:网络竞价开始前三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已通知能通知到的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通知或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四、拍卖标的物现场展示、咨询、网拍技术服务、网络竞价指导等工作联系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电话17307720117龙琨。
十五、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查询。
法院联系电话:17307720107罗水祥、17307720117龙琨(看样)
法院联系地址:柳州市鱼峰区华润路5号
本院监督电话:0772-3138994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